产品详情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 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若从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其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 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注意事项
投保年龄:0-60周岁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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