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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早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单位成立时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并且缴存比例与缴存基数均应在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规定范围内。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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